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省、市下发了“关于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此次能繁母猪上保险的条件为:猪龄在8个月(含8个月)以上、4周岁以下(不含4周岁)且具有生殖能力。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60元。保费60元中国家补贴80%,计48元(其中省财政负担24元;市财政负担12元;县财政负担12元);养猪户个人负担20%,计12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风灾、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灾害造成的损失,猪丹病、猪肺疫、猪水泡病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原因所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均在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之内。
我市将在9月15日之前完成符合保险条件的4.5万头能繁母猪的保险工作,使全市能繁母猪的保险率达90%以上。为了充分调动养猪户的积极性,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稳定市场供应,我市从8月初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支公司承办此项保险。市财政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参与了此项工作。截至9月初,已有3万头能繁母猪上了保险,占总数的 60%以上。目前,有六起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死亡案得到赔付。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每死亡一头养殖户获得赔偿款1000元。此项保险工作的开展,受到了广大养殖户的热烈欢迎和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