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逢年过节,商品过度包装,而且明确规定了包装的规格,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此次草案意见稿提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包装材质、结构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不仅填补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立法的相对空白,同时认定了商品过度包装行为所暗藏的欺诈性,是与国际规则相接轨的做法。
但是,依据目前的征求意见稿,过度包装并不需要承担公益和消费者监督、追诉的风险,而只需要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处罚。作为一个被认定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商品过度包装涉及大多数人的基本权益,而消费者才是商品流通中最直接的利益群体,增加消费者的举报、投诉、监督渠道,从而确认这一行为所具有的公益侵犯性———其直接导致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垃圾处理以及消费者权益的受损,可以更好地避免这种既不符合环保又涉及欺诈的行为出现,开启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瘦身”之旅。
来源:南方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