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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标识不得暗示能治病
[
第一食品网
2008-9-1 10:00:00
]
食品标识标注产品的所有成分,否则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明确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等内容,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考虑到部分生产企业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在2008年12月1日前,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在2009年10月1日前,企业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对此后生产加工的食品、化妆品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来源: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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