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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镇居民区等禁养畜禽
[
第一食品网
2008-9-1 9:51:00
]
商报讯日前,市政府发布《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我市将设置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包括中心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等。禁养区将不得开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养殖场应限期关闭或搬迁。
据介绍,我市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农户等实行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新建养殖场应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应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应有符合规定的防疫条件,应有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和对于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设施,并将生活区域与养殖区域进行分开。
《办法》还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引进种畜禽应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畜禽应向同一机构提前报检。一旦发生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要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
来源:中山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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