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南宁物价部门负责人:食品类价格下半年将稳中有降 [第一食品网 2008-8-24 10:36:00] | | | | 8月22日,南宁市物价局召开价格座谈会,蓝强局长就南宁市今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的价格形势进行了分析并解答了记者的提问。他在会上说:“从我们监测和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下半年,食品类价格将稳中有降。”
上半年价格总水平为何全国第一?
记者: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南宁市价格总水平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的排名中位居第一,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南宁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是不是全国最高?
蓝强:今年以来,南宁市总的价格走势与全国、全区基本一致,表现为上半年价格总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有较大涨幅,7月份开始有所回落,预计8月份以后,涨幅将继续回落。受经济、地域、自然灾害以及去年我市价格水平基数较低(去年我市价格指数排名居36个大中城市中后水平)的影响,今年南宁市价格总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涨幅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中排名靠前。
但从商品和服务的绝对价格来看,南宁市不是最高的。从国家发改委每月公布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资料来看,南宁市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低于全国平均价格水平。如7月份公布的43种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有30种低于全国平均值,占70%。
南宁市政府对物价问题非常重视,采取了很多措施来控制价格过快上涨,如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大力开展“价格利民”活动等。最近我们向部分农贸市场发放示范标价牌,引导广大经营者明码标价,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为防止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受到过多影响,政府加大了对困难群体的补贴力度。如4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220元/月提高到每人260元/月,8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由580元/月调整至670元/月,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南宁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也有较大增长。上半年,南宁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7303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1.08%,在西部11个省会城市的排名中居第五位,增长幅度最大。
各类食品价格还会上涨吗?
记者:今年下半年,各类食品的价格还会上涨吗?
蓝强:从我们监测和了解到的情况来看,食品类价格将稳中有降。随着国家加大对粮食、生猪、蔬菜的生产 扶持力度,农民生产积极性高涨,特别是各项促进生猪生产政策的贯彻落实,南宁市生猪存栏逐渐增加, 发展势头良好,生猪出栏和边猪批发价格都有一定程度下降,如目前边猪批发价已由7月份的16元~20.5元/公斤降至14元~20元/公斤,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猪肉零售价格也开始有所松动。
生活必需品价格能否完全限定?
记者:许多市民都希望物价部门限制一些商品特别是生活必须品的涨价,为什么不能完全限定生活必需品的价格?
蓝强:直接限定放开商品的价格,是有很严格规定的。只有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才可以实行行政干预,而且只有省级以上政府才可以出台干预政策。干预的方式有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今年2月份以来,南宁市根据自治区政府统一部署,对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调价备案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要求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企业对调价备案商品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市物价局备案。在实行干预措施的情形消失后,将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南宁价格干预措施效果如何?
记者:今年国家采取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南宁市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效果如何?
答:我们认为调价备案的价格干预措施的效果还是明显的,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部分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 的商品价格的过快上涨势头。到8月上旬,各超市列入调价备案的商品价格与2月5日相比,猪肉价格下降了9.4%;羊肉价格下降了2.2%;鸡蛋价格下降了3.6%;面粉价格下降了2.5%;食用油价格下降了4.7%。此外,实施调价备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也稳定了群众心理预期,增强了企业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社会责任感。
价格权益受侵犯可举报
记者:价格权益受到侵犯时,市民可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维权?
答:目前,价格举报的渠道有来信、来访、电话和网上投诉等四种方式。从投诉情况来看,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是一条主要的渠道。2008年1月至7月,南宁市价格举报中心受理通过来信、来电、来访方式举报投诉咨询的案件2101件,其中通过价格举报电话投诉举报的2014件,占总投诉量的96%。在受理的举报件中,咨询价格事件1796件,立案调查305件,查处违法案件40件。
消费者在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便物价部门更好地为消费者维权。一是投诉价格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注意索要或者保存相关票据等证据材料。二是投诉人要提供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三是及时举报价格违法行为,超过一定时限导致不予受理等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记者石灵玲 实习生陈莉 邓全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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