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大肆销售假冒茅台酒 [第一食品网 2008-7-23 9:38:00] | | | | 近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桩销售假冒茅台酒案件,法院最终维持仁怀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王元跃、陈新、易星财3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由,分别判处3人六年、三年、两年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罚金。
一审法院查明,2005年4月,江苏省南京市人庞阳(另案处理)应南京军区招待所的要求,欲为该招待所购买标注有“专供南京警备区”字样的贵州茅台酒200件。之后,庞阳联系被告人王元跃帮助购买。王元跃便以900元/件的价格从陈金德(事后因车祸死亡)处购得标注有“专供南京警备区”字样的假冒贵州茅台酒200件后,以1200元/件的价格卖给庞阳,合计价款24万元,庞阳先后付给王元跃17.6万元,欠6.4万元未付。庞阳购得该批酒后,以288元/瓶的价格卖给南京军区招待所。案发后,该批酒经鉴定属于假冒贵州茅台酒。
2007年3月31日,重庆市綦江县人曹益东经人介绍到仁怀市购买贵州茅台酒。被告人易星财、陈新谎称系贵州茅台酒厂驻外销售经理,取得曹益东的信任后双方约定以普通“飞天”贵州茅台酒380元/瓶、15年“陈酿”贵州茅台酒1450元/瓶的价格从易、陈处分别购买30件和15件。约定后,陈新联系王元跃,并支付其5.6万元,王元跃从他处购得假冒贵州茅台酒33件给陈新;陈新又联系并支付4.1万元给王学强,通过王学强购得假冒15年“陈酿”贵州茅台酒15件。之后,陈、易二人将上述购得之酒卖给曹益东,共获赃款26.73万元。曹益东将所购贵州茅台酒分别发往北京、成都后,因案发被查获扣押。经鉴定,该批酒均系假冒贵州茅台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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