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加强渔业养殖与增殖的法制化管理 [第一食品网 2008-7-14 10:17:00] | | | |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针对目前渔业养殖增殖管理中的问题,创造性地进行制度设计,对于改进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促进渔业产业升级,建设现代渔业是非常必要的。
一、建立渔业用水标准制度,加强渔业养殖、增殖水源的管理。
水是渔业发展的第一物质要素,无水则无鱼,水好则鱼好,水污则鱼劣。要生产优质水产品,必须解决好水的问题。要切实搞好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立渔业保护区,恢复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大渔业水域污染防治力度,建立健全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的监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入海、入湖河流的管理,防治污染,保障入海河口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对增殖苗种投放区、索饵区、洄游通道和生态脆弱区,建立渔业保护区,未经批准,不得进区作业。渔业养殖应当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水域内进行。从事养殖的单位、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标准后方可使用。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的排放应当达到渔业水质标准。
二、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促进生态健康渔业的发展。
要重视和加快渔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渔业标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渔业生产的技术法规,应尽快改变无标准和标准落后的问题。抓紧制订渔业生产各环节的地方标准或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使各类水产品生产全过程有标可依。
加快各类渔业标准化示范区、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不断扩大渔业标准化生产规模。抓好渔业标准化的推广实施和技术服务,以标准化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全省推行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实行标准化生产,鼓励绿色、有机水产品生产。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养殖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渔业组织化生产经营制度,促进规模品牌渔业的发展。
渔业的组织化程度低,是水产品质量难以提高的重要因素之一。应鼓励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组建、加入专业合作社,促进生产、经营、流通等环节的管理。鼓励养殖单位和个人实行节水、节能、减排等养殖方式。加强渔业组织化建设,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是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需要,也是打造渔业品牌的需要。要探索引导渔民进入市场和扩大经营规模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渔业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渔业专业合作社是推进渔业组织化生产的有效形式,是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渔业的重要载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鼓励龙头企业、养殖大户领办,养殖户联办渔业合作社。要发挥渔民合作社和渔业协会在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标准化实施等方面的集约集聚功能,将分散经营的渔户组织起来,把渔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相关环节联接起来,形成规模经济效应。
四、建立苗种、渔药、渔用饲料及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养殖投入品的有效管理。
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按照全省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严格审批苗种生产单位,为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把好种源第一道关口。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
要针对渔业现实,确定对渔药、渔用饲料及添加剂生产经营的管理。搞好审批和使用管理的衔接,是保障投入品安全的关键。要规定从事渔药和渔用饲料及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省畜牧主管部门在审核渔药和渔用饲料及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前,应当征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将许可结果告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部门与畜牧主管部门应加强协作,确定一批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及试验室,开展经常性的渔用饲料、药物抽样检查,对渔用饲料添加剂和禁用药物经营进行监督控制,杜绝禁用药物出售。
五、建立和完善水域、滩涂物权制度和失海、失水渔民补偿制度,切实维护渔民合法权益。
根据《渔业法》规定,养殖证是合法养殖的物权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各级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要重视养殖证的发放工作。水域、滩涂是渔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传统渔民以渔为生,以渔而兴,水域、滩涂就是渔民的土地,失去赖以生存的水域、滩涂,生产难以为继,渔民生活就难以保障。当今社会,渔民是弱势群体,在以人为本的今天,应当更加重视失海、失水渔民的生计。应当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的有关规定,明确补偿主体、标准、程序,逐步将失去水域、滩涂的渔民纳入低保范围,并在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因工程建设占用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来源:中国渔业报 | | | | | | 免责声明:本文发布标题及内容,来自其他正规网络媒体,仅供参考、研究使用,不代表本站相关立场。 本文转摘的目的仅为更好地利用网络传播有益信息,无任何商业意图。 如果您认为转载本文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通知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删除或修改。 * 有关转载以及版权问题请拨打电话:0411-84542000-789进行联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