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减肥院动了我的工资 [第一食品网 2008-7-14 10:00:00] | | | | “难道我一辞职,就拿不到工资了吗?”近日,市民华小姐打进本报热线,气愤又无奈地讲述了自己的遭遇:辞职后,所在单位不仅拒付当月工资,甚至连起初缴纳的押金也拒绝退还。
华小姐:
休了病假没了工资
2007年9月,华小姐从马鞍山来到芜湖,在位于中和路的某家减肥院从事美容师工作,每月工资为1500元左右。华小姐告诉记者,由于减肥院的工作量大,她曾多次递交辞职申请,都未获得对方的批准。考虑到父亲病重,年幼的妹妹还在上学,华小姐一直留在减肥院工作至今。
但是,在华小姐留院工作期间,却出现了意外的插曲。6月17日,身体不适的华小姐在中医院被查出患有肾盂肾炎,她听从医生的建议向减肥院请假,要求在家休养一段时间。“可是,等我休完病假,却连工资也拿不到了。”7月9日,在家休息了20天的华小姐在领工资时却遇到了麻烦:减肥院以华小姐没有履行正常的辞职程序为由拖欠工资。
减肥院:
工资只给188元
11日下午,记者陪同华小姐来到该减肥院,该负责人表示,“工资不是问题,我们肯定会支付,但支付的钱将从900元降低到188元。”该负责人解释,由于华小姐违反规定擅自离职,对今后的人员管理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要扣其三天的工资。同时华小姐在工作期间弄丢了顾客的美容器具“火笼罩”,给减肥院带来了经济损失,所以理应从其工资里扣除658元的赔偿金。对于900元缩水到188元的交涉结果,华小姐表示难以接受。“这都是我的血汗钱,他们太过分了!”华小姐认为,这是减肥院在找借口苛扣她的工资。
律师:
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深蓝律师事务所的徐宗保律师。徐律师告诉记者,减肥院按照华小姐请假时间扣除一定的工资,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在双方都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雇佣单位应该双倍支付华小姐1月至6月的工资。减肥院如果未先行赔付顾客,且无法举证华小姐丢失“火笼罩”的事实,就无权要求华小姐对此进行赔偿。徐律师建议,双方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到劳动关系所在地的县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见习记者李婷维实习生黄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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