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监督中遇到的问题 [第一食品网 2008-7-2 17:07:00] | | | | 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是《动物防疫法》授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权力,同时也是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应当享有的一项合法权益。
在执法实践中,由于《动物防疫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迟迟没有出台,客观上造成了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监督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有些问题不能解决,有些问题解决不好,引起了不必要的行政诉讼,损害了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形象。现就有关问题阐述如下:
1关于《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审核及发放范围
《动物防疫合格证》是农业部统一设计、统一监制的证照,贯穿于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中。其发证机构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其发放范围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所有管理对象,其所担负的任务非常重要,但《动物防疫法》没有提及《动物防疫合格证》,更没有对《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用、发放范围做详尽的说明。虽然在新出台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农业部15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中,对《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审核、发放范围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但作为宾馆、饭店、肉食品加工厂(店)等从事生鲜肉加工制销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也与防疫活动有关,是否也应该接受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监督至今也没有明确规定,从而易引起行政诉讼,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2关于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
《动物防疫法》等16条、第44条和第45条分别规定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饲养场所、贮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但这些动物防疫条件至今也没有统一规定,虽然在农业部15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中对十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有所规定,在每条第一款都提到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等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但法定的动物防疫要求是什么,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使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法工作中无具体规章可依。
3关于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依据《动物防疫法》第6条、第45条、第52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13条及农业部15号令《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办法》之有关规定,对所监督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了严格的审核监督检查,并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但在对《动物防疫合格证》的规范管理、规范填写等方面缺乏统一的管理规章制度。由于没有相关配套的管理规定出台,因此在监督检查执法工作中,发现各地的填写格式参差不齐,格式五药八门,缺乏统一性、严肃性和规范性,有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法工作的形象。
4建议
4.1希望尽快出台《动物防疫合格证》统一规范化填写说明,增强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的严肃性。
4.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把《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发放与管理并重,不能光发证不管理,不进行定期质量监督就会使发证流于形式,失去了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的意义。
4.3为避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审核管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时出现随意性,希望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法规,增强可操作性。
4.4跨区域管辖进行路检任务时不应当以监督检查动物防疫条件为由向动物及动物产品商户索要《动物防疫合格证》,因为这些经营户流动性较大,经营场地不固定,从业人员随机性较大,因此更不宜跨行政管辖区域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来源:《河南畜牧兽医》 | | | | | | 免责声明:本文发布标题及内容,来自其他正规网络媒体,仅供参考、研究使用,不代表本站相关立场。 本文转摘的目的仅为更好地利用网络传播有益信息,无任何商业意图。 如果您认为转载本文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通知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删除或修改。 * 有关转载以及版权问题请拨打电话:0411-84542000-789进行联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