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葡萄酒标准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第一食品网 2008-5-12 10:14:00] | | | | 3月31日,律师邢连超向省消委投诉,质疑他买到的葡萄酒虚标年份,不符合今年1月1日实施的葡萄酒国家强制标准。省消委在随后的调解中却发现新葡萄酒国家标准前言称这一新标准只适用于实施日期之后生产的葡萄酒。这就意味着,葡萄酒国家强制标准对标准实施前的葡萄酒起不到任何作用。
昨日,一场由工商、质监、检验机构、律师、厂家、商家、消费者参与,围绕葡萄酒国家标准实施问题的座谈会在省消委会举行。
○质疑
葡萄酒标准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说,《标准化法》规定,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我们认为新国标说规定适用于今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葡萄酒,今年1月1日前生产的酒只要在10年左右的保质期内,都能销售,这和《标准化法》是相抵触的。针对流通领域部分葡萄酒,工商部门作为市场流通的执法部门的主体对这一行为就无法监督,葡萄酒的年份等问题也无法规范,对这部分商品,新国标无法实施,消费者也无所适从。”刘亚兵说,国家标准不应该抵触法律。
市场上葡萄酒多是今年1月以前产
记者注意到,葡萄酒新国标与以前的推荐标准相比,除增加了年份酒的定义外,还增加了许多内在重要质量指标,如柠檬酸、铜、甲醇、防腐剂限量指标,规定不得添加合成着色剂、香精等。而据记者调查,目前市场上销售的葡萄酒大部分都是今年1月以前生产的,保质期长达8到10年。按标准前言所述,前几年生产的不符合这些标准条款的葡萄酒,在10年左右的保质期都不能判定不达标。
刘亚兵透露,省消委会将向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递交一封查询函,将就GB15037—2006标准适用等问题进行查询。
标准起草单位三分之二是企业
记者注意到,参与该标准起草的单位共7家,除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和国家葡萄酒及白酒露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家外,其余5家全是葡萄酒生产企业。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处长宋毅表示,在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和国家大法有冲突的情况下,要怎么来理解,他们正在向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处请示。
○回应
国家标准委:与法律不冲突
昨日下午,记者致电国家标准委,该委农业食品部食品处一姓王的工作人员说,新国标前言称标准适用于实施日期之后生产的葡萄酒,和《标准化法》并不冲突,因为葡萄酒的保质期很长,这是对特殊产品的一个特别规定。
○律师反应
无法确定年份的葡萄酒该撤柜
该市多位律师表示,如果企业不能够举证其葡萄酒年份的真实性,就构成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退货并索赔。而参与座谈的商家表示,对于厂家不能证明年份真实性的葡萄酒和白酒,暂时还无法确定是否下柜。
(熊德壮)
来源:成都晚报 | | | | | | 免责声明:本文发布标题及内容,来自其他正规网络媒体,仅供参考、研究使用,不代表本站相关立场。 本文转摘的目的仅为更好地利用网络传播有益信息,无任何商业意图。 如果您认为转载本文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通知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删除或修改。 * 有关转载以及版权问题请拨打电话:0411-84542000-789进行联系。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