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将食品安全纳入法制轨道 [第一食品网 2008-5-10 10:19:00] | | | | 从《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到《食品安全法》(下称“草案”),表明我国对食品监管的要求已经从打击假冒伪劣、杜绝过期变质的层面,上升到基于精确严格的元素含量、生产环境等细致指标基础上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时代。
近年来,劣质奶粉养出大头婴儿、多宝鱼、红心鸭蛋等食品安全问题屡有发生,致使消费者整日为“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而苦恼发愁。因此,此次食品安全立法,备受社会关注。4月20日,《食品安全法》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截至4月29日下午3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意见4838件。
处罚力度还是有点轻?
“虽然,10倍的赔偿金体现了‘草案’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保护,20倍的罚款也表现出对无良企业的处罚力度,但总觉得还是有些轻,”经常到外地出差的任先生向记者表示,“假设5元钱买的一个面包出现问题后,最多只能得到50元的赔偿。可食品问题轻的会致病,50元可能连看病都不够,而重的则会危及生命安全。”
“草案”明确提出,遭遇不安全食品的消费者可要求食品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对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可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记者了解到,许多征求意见还是认为这样的处罚有点轻。一些消费者认为,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最重要的是违法成本太低。“草案”虽然体现出要“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违法者的痛感”,但毕竟努力还不够。据悉,英国一家百年老字号食品企业一时疏忽卖出了一批不卫生的热狗,让很多消费者吃了以后上吐下泻。法院最后判决让这家企业赔得倾家荡产,最后不得不关门了事。
此外,虽然“草案”规定了“10倍的赔偿金”,但如果发生食品经营者拒不赔偿的情况怎么办?毕竟一般消费者购买食品的金额比较小,不大可能为了几十元走漫长的法律诉讼程序。因此,有消费者建议,“草案”应赋予消费者具有责令赔偿请求权。
不能再“九龙治水各管一头”
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关注的相关意见占到了总意见的1/5。征求意见指出,职责不清和权责不明是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但“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采用泛指性的表述,显得过于笼统,不明确。许多意见反对由多个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进行监管,这样会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如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能责任划分不明,存在监管盲区,出现多头执法或监管不力的问题,不仅造成监管成本高,也会加重经营者的负担。
而且,食品安全是一个非常系统的科学体系,从食品原料的采购、运输、储藏、加工、投放市场直至进入消费者的餐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链条。因此,一些建议提出,食品安全统一全程监管是最为有效的方式,《食品安全法》应尽量减少食品安全监督主体,集中执法权利,最好明确一个部门为食品监管主体,并明确其监管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实行从产地、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体制。很多建议认为由卫生部门来实施监管比较合适。
食品安全应有统一国标
“目前,我国分别有1000多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食品工业行业标准以及500多项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但标准之间交叉重复,混乱无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副主任孔祥佩指出。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我国的标准未与国际接轨,致使监管常常处于被动;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标准太多、太乱,这让食品生产企业无所适从,也让一些不法企业趁机钻了标准缺陷的空子。因此,一些征求意见提出,目前很多食品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因此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标准检验方法,由国家统一制定、修订;各地只能制定、修订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规范要求,或制定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不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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