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福建建宁县“三举措”规范建宁通心白莲市场 [第一食品网 2008-5-9 15:56:00] | | | | 一、全县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向建宁县建莲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申请“建宁通心白莲”证明商标、建莲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福建省名牌产品、中国建莲之乡等使用权,签订使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使用手续后即可使用。
二、凡在建宁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建宁通心白莲(包括使用建莲、建宁白莲、西门莲、建宁莲子等名称),符合“建宁通心白莲”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办理使用手续的,包装上应统一使用“建宁通心白莲”证明商标及标识,标识放在包装物正面的右上方;企业的商标放在包装物正面的左上方;取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权的企业按其相关规定执行;质量、等级、计量及包装物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凡在建宁县行政区域内未按有关规定包装销售建宁通心白莲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按规范要求完成清理整改。2008年7月1日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职能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通告内容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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