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应怎样面对国际纷争 解读达娃纷争三大法律焦点 [第一食品网 2008-4-18 9:44:00] | | | | 日前在达能与娃哈哈谈判的关键时间点上,宗庆后因涉嫌偷漏个人所得税近3亿元,再一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昨日,娃哈哈方面就“达娃之争”展开研讨会,分析达能娃哈哈究竟谁更能在法理上站得住脚。也许达娃事件本身已不再是法律问题那么简单,但达娃之争确实给我们上了一节又一节不简单的法理探讨课。也许,这正是已经或准备“走出去”的民族企业们最想了解掌握的。
纷争一偷税漏税
■事件过程
伴随着一份“税务研究爱好者”的举报,宗庆后被曝涉嫌偷漏近3亿元的税款。从而让外界对这个曾经自称为“最廉价的CEO”不禁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然而宗庆后却似乎感觉很冤,称“这是达能方面的陷害”,“举报人就是达能(中国区总裁)秦鹏”。
据被曝光的达能合资公司与宗庆后签订的《服务协议》显示,宗庆后有责任负责“就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利益缴纳在中国及其他地区的任何种类的任何税款、收费或征费”。然而据称,宗庆后所拿到的收入都是少了一部分的,因为当初秦鹏曾告知宗庆后会代其在新加坡缴税,所以宗庆后从来不知道自己没缴过税。据和君创业总裁李肃透露,当初是秦鹏建议宗庆后多设立几个账户,这样有利于税率的降低。
对此秦鹏则透过发言人表示:“达能没有替宗先生付税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也从来没有在境外替他付过税。”
■法律解读
大成律师事务所刘世杰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之规定,偷税罪成立需达到下列两个条件之一:其一,偷税数额达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其二,行为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根据目前已经披露的信息,宗庆后不存在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情形,而在宗庆后的应税额、欠缴税款尚未最终确认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其是否涉嫌偷税罪。
另外,我国个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就宗庆后而言,不管他的收入是从境内获得还是从境外获得,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他是在境外取得的所得,那么可以在境内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他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个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案件结果
日前,宗庆后表示,他已于去年10月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补办了申报及补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并缴纳了滞纳金。目前,税务部门并没对宗庆后是否构成偷漏税罪给出定性。
纷争二商标转让
■事件过程
商标转让此前是达娃之争的关键焦点之一。1996年2月,娃哈哈和达能签署了“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但由于当时国家商标局对该项转让申请并没核准,娃哈哈方面认为有理由理解该协议已经终止,而达能方面却要求继续履行商标转让协议,双方以此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关于《商标转让协议》的仲裁。
此前,对有关商标许可的问题,宗庆后说:“当时双方签订的是‘阴阳合同’,因为根据国家规定,转让商标需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才算真正转让,而商标局已明确表态不予批准,所以达能同我们签订了他们所谓的简式与详式合同,即报批的为许可合同,而实际签订的却是名为许可实为转让的合同。”
■法律解读
《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转让其商标,应当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提交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报商标局核准。”
| | | | | | | 免责声明:本文发布标题及内容,来自其他正规网络媒体,仅供参考、研究使用,不代表本站相关立场。 本文转摘的目的仅为更好地利用网络传播有益信息,无任何商业意图。 如果您认为转载本文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通知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删除或修改。 * 有关转载以及版权问题请拨打电话:0411-84542000-789进行联系。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