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赣州:即日起餐饮单位须实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 [第一食品网 2008-3-18 10:36:00] | | | | 为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即日起全市餐饮单位须设食品卫生管理员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赣州市餐饮单位、学校食堂,从即日起必须实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以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日前,赣州市依据《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供餐座位在100个以上或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单位,必须设置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其他餐饮单位必须设置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
据了解,食品卫生管理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有从事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工作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监控,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患者调离相关岗位;深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并指导食品卫生工作,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等。市卫生监督部门将把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的内容,对不履行职责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将依照食品卫生监督等级评分规定对其所在单位进行扣分,对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汪志霞、记者朱家发 | | | | | | 免责声明:本文发布标题及内容,来自其他正规网络媒体,仅供参考、研究使用,不代表本站相关立场。 本文转摘的目的仅为更好地利用网络传播有益信息,无任何商业意图。 如果您认为转载本文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通知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删除或修改。 * 有关转载以及版权问题请拨打电话:0411-84542000-789进行联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