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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公布 2007年食品安全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第一食品网 2008-3-14 13:22:00] |
| | | 【案件一】马某无照生产经营食品案
2007年11月28日,当事人在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一家酒类商行销售白酒时,被城关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当事人马某于2007年3月起,在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145元/瓶的价格购进“53°九粮液”白酒44瓶,货值总计6380元。据当事人陈述并确认,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经营额共计4万元,获利5000元。经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1月29日出具《鉴定证明书》甘滨鉴字2007第52号鉴定,当事人销售的44瓶“53°九粮液”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该案属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分局立案查结当事人马某涉嫌无许可证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后,对马某做出了以下处罚:没收当事人经销的“九粮液”白酒44瓶,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对当事人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处以罚款60万元。
【案件二】生产销售伪造产品标识的葡萄酒案
2006年11月17日,兰州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仿造产品标识葡萄酒案。经查,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11月注册成立,自2006年6月开始组织生产标有“公司监制、公司出品”的750毫升装野生原汁山葡萄酒120瓶和3000毫升装原汁山葡萄酒390桶,这两种规格的葡萄酒均相同的标有“通化风味、通化特产。配料:葡萄原汁、天然矿泉水”。经核查,当事人与其上述生产的葡萄酒标贴所示的“监制、生产商”无任何关系,而且当事人生产的葡萄酒实际配料是由葡萄原汁和自来水勾兑而成。截至该局检查时,当事人以2100元的总价款将上述生产的葡萄酒已全部售出,从中获利25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项所禁止的生产和销售伪造产品标识的产品行为,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平交易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商品标签3箱、葡萄酒1箱,没收违法所得255元,并处以罚款1745元。
【案件三】查处无照销售“三无”儿童玩具案
2007年9月21日,兰州市工商局七里河分局立案调查当事人秦某无照销售儿童玩具“三无”产品案。经查,当事人秦某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营业,并销售无厂名、厂址、使用说明及中文标识的儿童玩具等“三无”产品。自2007年6月至9月起,共销售了价值3万余元的商品,获利5000余元,已构成无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之规定,依法取缔其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7000元。
【案件四】擅自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案
2007年10月18日,兰州市工商局七里河分局立案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擅自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案。经查,2007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将2005年“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出厂的过期食品“县豆瓣”保质期为一年的生产日期进行更改,现日期改为:2007年10月18日。随即立案调查,现场查获改装好的“县豆瓣”6箱1×40袋,查扣打码机、封口机各一台。经过调查取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据《甘肃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没收已经涂改生产日期的“县豆瓣”食品6箱,以及打码机、封口机等;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五】黄某无照经销淀粉案
2007年11月5日,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分局查处当事人黄某无照违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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