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食品鉴定的依据 [第一食品网 2008-3-13 0:51:00] | | | | 民以食为天。伪劣食品不仅造成消费者的经济损失,而且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轻者病从口入,造成疾病、中毒,重者致残、致死,甚至遗传后代子孙。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工业和食品市场发展很快,目前,每年食品工业产值突破三千亿元,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之一,而食品质量问题,日益突出,因而对食品市场,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决不可掉以轻心。
国家为了确保人民的健康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贮运、流通、消费进行全过程监控。这些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就是食品鉴定与识别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包括商业部粮油质量管理试行办法和卫生部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国标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各类食品的国家标准和原轻工部关于食品保质期的规定。在掌握食品鉴定的依据时,首先要从严掌握食品的卫生标准,杜绝病从口入,同时要坚持食品质量标准,向掺杂掺假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发布施行。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存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卫生规定的。
在鉴别假冒伪劣食品时,首先要根据上述规定进行鉴别。
二、食品标签实施要求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即销售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饮料酒标签标准》(GB10344)、《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13432)的规定,食品标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食品标签的作用是向消费者传递有关食品特征和性能的信息,可以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销售。由于在标签上展现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由于在标签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当超出上述期限或消费者、经销者未按标签上标明贮藏条件保存,食品发生意外,食品制造者不承担责任,这也维护了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
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将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划分为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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