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杭州:擅自屠宰药检不合格家畜的可罚1万元
[第一食品网 2008-2-2 8:10:00]
|
|
|
|
杭州市政府日前发布《杭州市家畜禁用药物监督管理办法》,决定自今年2月1日起,对猪、牛、羊等食用家畜及家畜产品实行年度禁用药物监控计划,擅自屠宰药检不合格家畜的可罚1万元。
根据杭州市政府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年度禁用药物监控计划,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负责实施禁用药物监控计划,对禁用药物进行监督抽检。屠宰厂(场)应当做好禁用药物的日常检测,建立检测记录,对其出厂(场)的家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今后,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未经禁用药物抽检的家畜,不得擅自屠宰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的家畜。发现家畜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该批次家畜,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杭州市政府指出,屠宰未经禁用药物检测的家畜,或擅自屠宰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家畜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屠宰的家畜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抽检合格的可以出厂(场),抽检不合格的,在商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而且,家畜产品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及为社会公众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家畜产品时,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购进家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时间、供货方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查验、留存供货方的禁用药物检测合格证明或家畜产品信息证明。
来源:中国畜牧网
|
|
|
|
|
|
免责声明:本文发布标题及内容,来自其他正规网络媒体,仅供参考、研究使用,不代表本站相关立场。
本文转摘的目的仅为更好地利用网络传播有益信息,无任何商业意图。
如果您认为转载本文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通知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删除或修改。
* 有关转载以及版权问题请拨打电话:0411-84542000-789进行联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