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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公布临时价格干预企业名单 涉及大米食用油等 [第一食品网 2008-1-21 7:28:00] |
| | | 记者今日从江西省发改委获悉,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经省政府批准,江西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江西“临时价格干预”方案19日实行
据悉,自2007年5月份以来,我省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特别是部分重要商品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价格上涨对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少数企业趁机搭车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群众反映强烈。为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的连锁反应,消除群众涨价心理预期,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经省政府批准,江西制定发布的《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方案》已于今年1月19日开始施行。
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须备案
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称,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凡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设区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受理机关将在3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者的调价理由进行审核并提出有关意见。对调价理由不充分的,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降低调价幅度。经营者应当在接到价格主管部门相关决定后立即执行,也可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或者补充新的提价理由。
省发改委要求,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措施按照规定的范围、名单、程序和时间等进行申报和备案。企业凡是“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不执行限定进销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等”,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临时干预”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实行临时价格措施确实会给列入申报和备案范围的企业增加一些不便。因为列入申报范围的企业提价前要申报,列入备案范围的企业调价后备案。但是从总体上看并不会增加企业负担。根据《价格法》规定,在实行干预措施期间,可以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措施。由于目前价格上涨已经对我省的经济社会产生了较大影响,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尽量通过提高效率、适当减少利润等方式,努力消化成本增加对价格水平的影响,而不能趁机牟利,推动价格水平过快上涨,不利于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
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最后表示,此次我省公布的首批列入“临时干预”企业共有6家,今后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物价总水平,不排除还有可能会出现第二批甚至第三批须向政府提价申报的企业。(喻学锋敖敏)
来源:经济晚报 | | | | | | 免责声明:本文发布标题及内容,来自其他正规网络媒体,仅供参考、研究使用,不代表本站相关立场。 本文转摘的目的仅为更好地利用网络传播有益信息,无任何商业意图。 如果您认为转载本文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通知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删除或修改。 * 有关转载以及版权问题请拨打电话:0411-84542000-789进行联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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