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粮油肉类一次提价超4%须报备 [第一食品网 2008-1-17 8:49:00] |
| | | N央视
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商品,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有关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应当在接到调价申请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告知申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同意企业的申请。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经营者如果对价格主管部门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同时,提请重新审议。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和提供虚假资料,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以及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办法》强调,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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