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青岛处罚用禁药养殖水产违规者 [第一食品网 2008-1-2 12:39:00] | | | | 本报青岛1月1日讯在养殖生产过程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定禁用药物,导致养殖的水产品不合格。近日,记者采访获悉,青岛市海洋与渔业部门通过调查取证,查处四家违规企业,并对这些企业进行了处罚。据悉,这也是山东省首次对水产品养殖开出罚单。
据介绍,2007年10月份,受青岛市水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办公室委托,青岛市渔业环境监测和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养殖品种进行了集中检测,重点检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己烯雌酚等4项禁用药物和磺胺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红霉素、土霉素等5项限用药使用情况。2007年10月24日,青岛市渔业环境监测和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公布的检测结果显示,四家养殖场养殖的水产品药残检测为阳性。
经青岛市海洋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造成药残超标的原因是四家养殖场在养殖生产过程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定禁用药物,由于抽检及时,这几批不合格水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由于养殖户的行为违反了水产养殖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的规定,青岛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渔政大队依法做出经济处罚的决定。
据青岛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水产品养殖户开具罚单,这在青岛市甚至山东省范围内还是首次。今后,对于发现的水产品农药残留量超标的情况,渔业部门根据山东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其药物可以并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据悉,目前,这四家违规企业已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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