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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正式启动开展“护渔2008”海洋渔业执法行动

[第一食品网 2008-5-9 17:08:00]


    为巩固伏季休渔成果,打击非法海洋捕捞行为,强化渔船规范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08”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08〕16号)和东海区渔政局《关于开展东海区“护渔2008”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东渔政〔2008〕59号)要求,日前,江苏正式启动开展“护渔2008”海洋渔业执法行动(以下简称“护渔行动”)。具体方案为:

    一、行动目的

    (一)通过在港口开展对渔业船舶持“三证”(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下同)、渔船标识、安全设施和是否装有禁用渔具等情况的执法检查,提高渔船规范化管理和安全作业水平。

    (二)通过在海上开展对使用禁用渔具、违反伏季休渔制度、违反双边渔业协定管理规定、无“三证”等非法捕捞行为的查处,维护正常渔业秩序,保障伏季休渔制度和双边渔业协定的顺利实施。

    二、组织方式

    (一)省局成立“护渔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省渔政监督总队、总队直属支队、江苏渔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以及沿海三市渔业主管局分管局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渔政监督总队,具体负责全省“护渔行动”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联系。

    (二)为促进各地执法检查的顺利开展,东海区渔政局和省局将适时对各地开展“护渔行动”的情况进行督察、指导。

    三、时间和具体要求

    护渔行动分为港口执法检查和海上执法检查两个方面。时间为2008年4月至10月中旬。

    (一)港口执法检查

    1、实施单位。港口执法检查由港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渔政监督、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力量,联合开展港口执法行动。

    2、行动时间。港口检查重点安排在伏季休渔期间开展,各地也可根据情况在其他渔船相对集中泊港的时段开展。具体时间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安排。

    3、检查的重点内容:

    (1)渔船持“三证”、船员持证情况;

    (2)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3)渔船标识情况,包括渔船船名号、船籍港标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假冒或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等情况。

    4、检查范围。辖区内的所有渔业港口、渔业企业自用码头及其他主要渔船停泊点。

    5、检查渔船的数量。各地对44.1千瓦(60马力)以上登记在册的捕捞渔船,检查率不得低于总数的70%;对44.1千瓦以下捕捞渔船,检查率不得低于总数的50%。有条件的地区要提高检查率。检查中发现的异地渔船(船籍港不在本地的渔船)统一纳入检查范围。港口执法检查的情况要按附表1格式填写后,逐级汇总上报省渔政总队。

    (二)海上执法行动

    海上执法行动由省渔政监督总队负责组织,省渔政监督总队直属支队具体实施,有关市、县渔政机构参加。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情况组织行动,行动方案报省局备案。

    1、海上执法行动安排

    除参加海区局组织的联合行动外,“护渔行动”期间,组织3次联合执法行动。参加行动的渔政执法船为:中国渔政32501、32502、32503、32504、32511、32512、32518、32521、32527、32530、32531、32541、32543、32544、32545、32546共16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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