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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酒类管理管窥 [第一食品网 2008-3-5 12:33:00] |
| | | 美国
1930年以前,美国是一个实行禁酒令的国家,在解除禁酒令之后,为防止“完全放开酒类饮料的生产、销售与消费将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并导致税收大量流失”,制定了联邦酒法,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管理体制。至今,美国北部大部分州酒类饮料的生产、销售仍由政府严格控制,私人一律不得制造和经营。南部各州则通过申请许可证的方式对此加以制约。
美国酒类管制机构大体分为三个层次:在联邦设烟酒枪械管制局,50个州各自设立酒类管制委员会,在市镇地方设地方办证机关,其中前两者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美国联邦酒法主要调整州与州之间的关系,如规定酒类饮料从一州运输到另一州所应遵循的有关条款,而具体的酒类生产、销售与消费则由各州的酒法加以调整。
德国
德国实行烈酒专卖,专卖法规定接管烈酒酿造厂在专卖地区生产的烈酒、进口烈酒、纯度烈酒、烈酒利用和烈酒贸易都必须按照专卖规定执行。
只有联邦德国专卖管理机构有权进口除朗姆酒、亚力酒、法国上等白兰地酒和利口酒之外的烈酒到专卖区。
德国对烈性酒厂的建设、生产、流通、管理非常严格,都有明确的限制指标,对烈酒接售价也都有严格规定。如生产企业酿酒设备都有产品流量表,就好像现在居民使用的水表,企业每年生产产品量政府都能掌握详细数字,这样便于管理与征税。
法国
法国制定了酒类产销法规。1936年出台了《1936年法》,即原产地保护法。该法对白兰地酒生产中的葡萄产区、葡萄品种、产量、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储存时间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只有干邑地区生的蒸馏酒才能叫白兰地。该法还规定,干邑酒的生产必须在当年的10月至第二年的2月内完成,在橡木桶中储存的时间必须在两年以上。
法国商业部根据法规对酒类零售商发放四种资格的零售牌照,也叫酒牌。第一类只能卖不含酒精的饮料,第二类可以出售啤酒及饮料,第三类可以卖葡萄酒等,但只限在酒店饭馆当时开饮,第四类可以出售包括干邑酒、啤酒在内的所有酒类。申领四种牌照的任何一种,都必须由银行出具资金证明,并得到财税部门的确认,商业部才予以发放。取得牌照的酒类零售商必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国家目前严格控制零售酒牌的发放,已发的数量不再增加。新增酒类零售点,只有通过相互转让或买卖得到牌照。
加拿大
根据加拿大联邦政府的规定,酒精含量为5%以下的饮料不属于酒类,酒精含量为5%以上的酒类产品均须加拿大各省酒类主管文章来源:华夏酒报·中国酒业新闻网部门批准后方可销售,加拿大各省对酒类的销售均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在加拿大,省一级政府监管酒类销售的部门有两个,一个是酒类管制与许可证处LCLB,另一个是酒类分销处LDB,他们都隶属于BC省公共安全厅。酒类管制与许可证处主要负责发放许可证,发放的对象包括以杯为单位销售酒类的酒馆、酒吧、宾馆休息室、体育场、夜总会、餐馆和以瓶为单位销售酒类的私人酒类商店,生产酒类的酿酒厂、蒸馏所和葡萄酒厂,向客户销售自酿啤酒、葡萄酒、苹果酒或白葡萄酒与果汁混合冷饮所需原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企业。
加拿大以外的葡萄酒、啤酒和烈性酒等酒类产品供应商如果想在加拿大的酒类商店销售自己的产品,必须先与本地的一家酒类代理商签协议,由其代表外国供应商全权处理酒类产品进口和在本省分销的事务。
俄罗斯
俄联邦政府于1995年出台了一部《关于酒精及酒类产品的生产与流通国家调控联邦法》。1999年该法经过修改补充,更名为《关于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的生产与流通国家调控联邦法》以下简称《调控法》,全文共分4章26条,是目前俄联邦政府对其酒类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基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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